1、透明性原则:数据处理者需公开其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确保数据主体了解其数据如何被使用。 目的限制原则:数据处理者应仅按照明确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和使用数据,避免无关的用途。 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处理者应只收集必要的数据,且不得超出既定目的所需的范围。
2、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透明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最小化原则、数据质量原则、安全原则、存活期限限制原则、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原则、机会均等和非歧视原则、合法性原则、对话和合作原则。透明原则:数据处理者应该公开他们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
3、透明原则:数据处理者有义务公开其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行为,确保相关方了解数据的使用情况。 目的限制原则:数据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数据时,必须有明确和合法的目的,并且不得偏离这些目的。 最小化原则:数据处理者应仅收集必要的数据,并且不得超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法律分析: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所指的数据是指在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加工、使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科研成果、金融信息、电子商务数据、公共信息、社会管理信息等。这些数据通常以数字形式存在,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等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等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规定是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规定涉及到数据的分类与分级管理、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加密与脱敏、备份与恢复、跨境流动管理、安全事件处置与报告以及数据安全责任与处罚等方面。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